招标350亿元项目后被打假 假央企起诉真央企自称受害者?

 8月29日晚,中广通能源云南有限公司(下称“中广通”)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了《谁是中广通造谣事件的幕后黑手?》一文称,近期该公司遭受两次造谣诽谤网络暴力事件,否认假央企之说,系被“有心人”举报。目前,中广通已起诉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家电投”)和两家相关媒体,认为其给企业名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8月4日,中广通起诉国家电投名誉权纠纷一案被立案受理。中广通的理由是,如果国电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国家电投认定为三级“假央企”,却还可以光明正大发展下面的四级公司,那就是国家电投监管不力造成的,中广通也是受害者。

  8月31日上午,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国家电投内部人士,对方称,此前发布的打假声明是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其他一切后续事项如有进展,会通过国家电投官网向大众发布。

  一则招标公告引出的央企打假:

  通过伪造相关材料等注册为央企子公司

  事情起源于一则招标公告。6月21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招标公告称,中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发布了4GW光伏离网制氢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招标金额达到350亿元。天眼查显示,上述公司6月12日刚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招标公告显示,其招标的350亿元资金已自筹完成。

  根据该公司此前的工商登记信息,中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为国家电投的6级子公司,持股层级分别为国家电投——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国电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元伟达(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中广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广通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中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均为100%持股。

  公开信息显示,国家电投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重组成立,系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招标公告发布8天后,6月29日,国家电投法商部就发布了一则打假声明,打假了上述位于持股层级第三级的国电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关于不法企业假冒国家电投集团所属子公司有关情况的严正声明》称,近期,集团发现不法分子通过伪造相关材料等方式,将国电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几家公司注册为集团下属公司的子公司。“经核实,上述公司及其设立的系列子公司与我集团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其一切行为与我集团无关。”

  声明还强调,“另外,近期网络发布的某4GW光伏离网制氢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其招标人中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非我集团下属公司,其发生的招投标等一切行为和发布的项目均与我集团无关。请社会各界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风险。”

  据南方周末8月21日报道,7月20日,有记者前往中广通科技(云南)有限公司采访时,亮明身份出示新闻记者证后,遭到包括该公司负责人在内的多人野蛮对待,记者手机被抢夺,一度被困,数次被威胁“打死”“杀掉”。南方周末随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8月7日,事发18天后,该公司以“在新的办公场地清理办公物品时发现一部手机”为由将记者手机交至警方。

  此后,在媒体和央企的曝光和打假下,甘肃酒泉肃州区政府解除了与中广通名下企业的合作,350亿元的4GW光伏离网制氢项目也被搁置。记者也注意到,截至8月31日,中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也有所变化,公司持股人不再是国家电投,持股层级变为重庆力天江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力天江山科技有限公司——中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均为100%持股。云南力天即为上述的中广通科技(云南)公司,其也在国家电投发布打假声明后改名。

  肃州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目前查询到的中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性质是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并非国有控股或独资,“不是央企。”

  记者就此事多次致电中广通方面,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中广通:是受害者,被“有心人”举报

  国家电投:打假是为了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对此,涉事的中广通则持有不同的观点。中广通在8月29日晚间发布的声明中称,甘肃酒泉肃州项目因申报装机容量较大,招投标挂网时引起同行关注,立即被“有心人”举报项目手续不完善挂网。而国家电投发布《关于不法企业假冒国家电投集团所属子公司有关情况的严正声明》,“导致我司被全网发布为假央企,给企业的名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中广通认为公司的模式是以管理费维持央企混改的公司性质,并以中广通公司“工商注册手续齐全,正规注册,按照程序申报审批,经营合法合规”为由,否认“假央企”之说。

  中广通指出,“央企混改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是合法的既定发展模式。民营企业有实力却无缘参与大项目,故采用缴纳管理费,以央企混改公司的性质谋求发展。如果对这种与央企二级以管理费维系股权穿透存在的三、四、五、六级混改央企的合法性进行质疑,那国家应该停止这种企业发展模式。像这样的企业,全国有几万家以上,都是为了更好地去落地项目,发展经济。”

  7月5日,中广通发文称起诉国家电投,案由为名誉权纠纷,并于8月4日被立案受理。中广通的理由是,如果国电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国家电投认定为三级“假央企”,却还可以光明正大发展下面的四级公司,那就是国家电投监管不力造成的,中广通也是受害者。

  8月31日上午,记者咨询了国家电投内部人士,对方称,此前发布的打假声明是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其他一切后续事项如有进展,会通过国家电投官网向大众发布。

  国家电投表示,因担心造成不良社会后果,所以才发布声明。声明中,集团已正告假冒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立即停止侵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集团已向有关部门报案、举报,并对任何假冒集团关联单位、损害集团名誉的行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业内人士:

  混淆央企混改和假冒挂靠央企的概念

  有业内人士指出,中广通此举是混淆了央企混改和假冒挂靠央企的概念。

  据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此前调查报道,假央企国企挂靠已经成为一门生意。挂靠中介常以国务院2015年8月24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话术,以“国企混改”宣传假国企挂靠业务。在他们的宣传中,此项业务是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央企、国企下属国有独资公司拟征集部分优秀民营企业投资参股,试图为挂靠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但二者对比就可以发现,央企混改是央企与民营共同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有交集。而假冒央企没有双方共同出资,反而是在央企未同意、甚至是未知的情况下,采用名称相仿的方式混淆或者伪造公章等非法方式挂靠。据中介介绍,挂靠流程首先要确定好主体公司及匹配资源,签订代持协议,交付首款,再由中介协助操作工商变更。工商执照办成后交付尾款,挂靠费一年一续,价格在20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

  挂靠收费则主要依据挂靠主体和挂靠层级。上述中介介绍,挂靠主体分国资委、地方国资委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最便宜,层级也比较低,可供选择的有国家电网、中国建筑、中国机械、中海油、中电建等老牌企业。此外,挂靠层级不同,价格也不一样,“二挂三(挂靠国企、央企二级公司,成为其三级公司)查得最严,最难挂,价格也最贵”。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共发布了3批假冒中央企业,共计548家。被打假后,许多公司的工商信息中被贴上“假冒国企”的标签,有的公司选择注销,有的仍然存续,也有些公司选择披上新马甲,重新寻觅新的挂靠公司。

  为推动解决假国企问题,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央企近年来也采取了诸多措施。2022年11月17日,国资委上线了“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登录查询平台,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编码查询该企业是否为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如为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则可查看该企业所归属中央企业及其关系、产权级次、注册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最大的中央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等基本信息。

  国资委多次打假“假国企”

  为何只打假不查封?

  “既然母公司发现被冒用身份注册子公司这种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函告各地方登记机关的方式,限制使用其身份继续开办子公司登记;同时,已登记的假冒子公司经举报调查核实,可由登记机予以撤销登记,那为什么这些假冒国企既然被发现是假冒,至今仍然允许一直存续经营呢?”一位负责工商登记的人士就向记者发来如是疑惑。

  记者发现,要撤销一家假国企,实际上绝非易事。

  记者在珠海市政府官网搜索到一个案例:2021年7月27日,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当地斗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珠海京南工程处(以下简称假冒企业)冒用其公司的名义注册该公司。当年8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假冒企业登记住所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不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电话号码也无法取得联系。而后由举报人提交了司法鉴定所对比公司印章与假冒企业工商注册资料印章的对比鉴定意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并进行撤销公示、撤销听证告知等,直到2022年1月28日,才最终公布“予以撤销”的决定。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仅是打假一家假国企,前后便历时半年时间,可见打假之难。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表示,现在国资委和央企的打假成本很高,而且依靠公告打假,打击力度也较轻,“民营企业注册成假国企,可能涉及经济诈骗或者合同欺诈,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但更为重要的是对造假中介机构的打击,要开展专项行动。”

  另一方面,在工商登记时,注册机关对有明显存疑的材料,也可实行实质审查,但这样的情形并不多见,同时也对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鉴别能力有较高要求。现实的情况往往是,一系列的假国企设立后,才遭遇真国企打假,而若非真国企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举报,被打假的假国企也常常逍遥法外。

  因此,德和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周冬冬律师也建议,国家在企业注册制度的大背景下,对特定企业应当严把关,做一定的实质审查。对注册过程中一些必要的包括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公司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或者产权证明进行实质审查。

 我得看法:不仅被这些害群之马败坏真正的国有企业声誉,同时也必定在将来影响与该注册企业相关的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增大其维权成本,最后降低了政府及司法在社会层面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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