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杰)昨天,证监会对《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规定了特定短线交易适用主体范围,明确了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对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作出界定,并明确外资适用的标准。新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专业人士表示,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实质是用事前手段吓阻大股东和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内幕交易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证监会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前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新规共17条,主要有9方面内容。在规定特定短线交易适用主体范围方面,新规将适用主体限定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对于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明确需遵守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新规明确,大股东、董监高与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合并计算,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看法:新规明确了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对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作出界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实质是用事前手段吓阻大股东和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内幕交易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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