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实施满三年,这部官方宣称是“定海神针”、“只针对一小撮人”的法律,截至目前入罪率百分百,被指在香港社会引起寒蝉效应。
北京和港府表示香港已经“由乱入治、由治及兴”,但仍要提防“软对抗”和国安风险。香港特首李家超在七一前夕更明确预告,涉及国家安全的《基本法》23条已有时间表,“在今年或最迟明年一定要立法”。
当局还未公布草案内容,但分析认为23条相比国安法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同时标志着北京进一步收紧对香港的意识形态工作。
“23条”是什么?
香港《基本法》23条是有关国家安全的条款,约定特区政府应自行立法禁止七类危害国安的行为,但1997年主权移交以来一直未能实现。
23条的“七宗罪”包括: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以及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002年香港首任特首董建华启动本地立法,但咨询期不足,而条例草案字眼被指模糊严苛,公众忧虑侵犯言论自由和人权,2003年触发数十万人上街的“七一游行”,其后代表商界利益的建制派自由党倒戈,使政府未能在立法会取得足够票数,最终撤回草案。
从此,23条成为政治上的“烫手山芋”,历任四名特首都未能完成这项“宪制责任”。
不过,香港大学前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教授曾公开反驳未履行“宪制责任”的说法,指23条没有讲明要用什么方式,只说“自行立法”,而23条所要求的国家安全法律一直存在于香港现行法例,只是散落在不同的条文。
他指出,1997年7月1日临时立法会通过“香港回归条例”,将香港法例本来保障“英皇”丶“联合王国”等地方,一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而现行的《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社团条例》等都有煽动、叛乱、间谍等罪行,早已涵盖23条要求。
23条与《国安法》罪行有何差异?
“(香港)国安法针对的完全是2019年发生的罪行和情况,而不是一部全面的国家安全法律,也不包含23条全部的七宗罪。”香港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对BBC中文说。
2019年香港因修订《逃犯条例》爆发“反送中”运动,北京视之为“反中乱港”、“颜色革命”,翌年颁布《香港国安法》,當中列明的“四宗罪”为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外国势力干预,前两者与23条部分重叠。
换言之,《香港国安法》并未涵盖23条的另外五宗罪,即叛国、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外国政治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及本地政治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联系。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宋小庄月前在《紫荆》杂志撰文指,23条立法不必重复《国安法》已涵盖的两宗罪,可集中在其余五宗罪。
值得留意的是,23条与国安法对“颠覆”罪的定义不尽相同,前者是针对“中央人民政府”,后者针对“国家政权”,《国安法》的范围更广。
有了《国安法》,23条还有迫切性吗?
香港现行法例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包含23条的要求,但部分法律被指过时。
例如涵盖间谍罪的《官方机密条例》,是将英国1919年订立的法例本地化,而《刑事罪行条例》下的叛逆罪仍保留了“女皇陛下”等字眼。
行会成员汤家骅接受BBC中文访问时表示,这些港英政府通过的法例已经超过30年甚至50年,“无论是内容还是程序上都追不上现有社会的需求,更加与《港区国安法》不一致,所以现在有很迫切的需要,把这些法律现代化到符合23条的需求。”
港大前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教授则曾指出,现存法例需要改革和与时并进,可交由法律改革委员会讨论,没有必要为了政治上的方便,而动不动要求23条立法。
他又说,现行法例不仅不是力度不足,反而是过于严苛,例如过往案例有三人摆放炸弹,已被视为对英皇(中国政府)发动战争,甚或知情不报也受牵连,这些都有违现今《基本法》和普通法对人权的保障。
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法学院访问研究员黎恩灏博士也对BBC中文表示,更新过时法例有其必要性,“问题是,现在是想更新到更加严苛和侵犯人权,还是更符合人权保障呢?”
黎指出,目前《国安法》已是控制社会的法律武器,有无远弗届的影响力,达到极大震慑效果,他质疑23条立法的迫切性。
“究竟是客观现实上的迫切性,还是政治宣传、口号式的迫切性?从政府角度,不断订立新的国家安全法律,进一步延伸国安体制在香港社会的权力,都对政府强硬管治更加有利。 ”
23条“政治任务”势在必行?
香港特首李家超近日多番表示23条立法是优先工作,强调“越快越好”、“不是交差”。
时事评论员林和立对BBC中文指出,目前的《国安法》已足以维持北京需要的“稳定”,“23条可能主要是形式上,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立法是为了进一步确立香港“二次回归”。
资深传媒人陈景祥此前在《明报》撰文分析指,香港前几届政府都对23条“不为所动”,但这次势必在李家超第一个任期内完成立法,因为香港现在已经由党中央直接领导,而维护国家安全是习近平时代的核心思想。
他指出,2012年习近平上台后,设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二十大更说“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在此背景下,香港23条立法已不再是回归初期被说成的“宪制责任”那么简单,而是中南海的首要关切和重大政治任务。
他举出澳门的先例,即使当地早年立了较“温和”的国安法版本,事隔十多年後也要追上北京的政治形势,把条文修订得更严厉,而国安问题上只有“一国”,没有“两制”,相关法律必须与中国大陆看齐。
已移居英国的香港社会政策及公共行政学者钟剑华表示,香港主权移交已届26年,政府的确要尽快履行23条立法的宪制任务,问题是“宪制任务”同时也包括落实《基本法》第45条及第68条的政制改革,即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以普选为最终目标。
“2003年立法不成功之后,一般的理解是要等2007年第三届特首选举方法确实后,再推动较为合理的选举,才进行23条立法。这(落实普选)其实也是宪政责任。现在北京讲一部分不讲一部分,这个时势亦没有人再能阻止他阉割《基本法》和断章取义。特区政府似乎也想用这件事(23条)向北京表忠。”
23条和《国安法》有冲突吗?
23条是本地立法,《国安法》是实施在香港的全国性法律。保安局长邓炳强早前形容,两者“相辅相成”。
2020年中国全国人大以2878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的压倒性票数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当时提到,23条被别有用心的人严重污名化和妖魔化,难以在香港立法会通过,因此必须“从国家层面”建立维护国安的法律制度。
北京把国安法直接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实施,这被外界视为绕过香港本地立法程序,形同“违法立法”,破坏香港一国两制、高度自治。
官方则解释,虽然《基本法》23条规定港府应就国家安全“自行立法”,但并不排除中央为维护国家安全而进行立法,又指国家安全超越了香港的自治范围,因此国安法符合《基本法》第18条“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公共行政学者钟剑华表示,由于《香港国安法》在国际社会备受批评,很多国家和国际机构都要求取消有关法律,他预料港府完成23条立法后,会减少使用《国安法》这把“尚方宝剑”。
“23条的本质其实就是国安法,以后就可以大大声告诉全世界,这是在香港本地立法的,《基本法》原本就应该有的,是一国两制。这样可以令大家收声。”
重推23条会否再激起争议?
香港特首李家超日前接受官方中通社访问时表示,《国安法》和23条的罪类加起来“即便不重叠,也是11个”,他强调与外国针对维护国安的广泛法律比较,是“小巫见大巫”。
行会成员汤家骅也对BBC中文表示,最具争议的罪行已在《国安法》处理,余下五宗罪相信争议不大。“剩下的例如有叛国罪,叛国罪怎会有争议?全世界都有叛国罪,英美的写得更加虚无飘渺,令人惊吓和难以置信,我相信香港会写得精准得多。”
法律学者黎恩灏则指出,23条是否有争议除了看法律条文“有多辣”,也很视乎程序规定,比如“香港法院有没有权力复核23条是否违宪”。
黎说,假如23条的刑事程序与《国安法》看齐,例如有特首委任指定法官、不设陪审团、比照《国安法》保释安排等,则仍会被视为破坏普通法原则及司法独立,“到时国际社会会认为,现在是香港政府亲手摧毁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管控网络和意识形态?
港府尚未就23条公布条例草案,但特首李家超对官方中通社表示,防范国安风险要“警惕意识形态的影响”,23条立法要考虑到“网络世界出现的新手法”。
公共政策学者钟剑华估计,23条或加入控制网络的条文,而且条文可能比国安法写得更加空泛,更加可以随意解释。
熟悉中国事务的香港时事评论员刘锐绍也预料,23条会在言论、出版、通俗文化等方面加强规范,“有利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开展,和爱国主义教育相似”。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首次提到要加强“港澳台同胞”对中国的认同,“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刘锐绍指出,尽管国安法在香港实施三年来反对声音几乎绝迹,北京仍觉得情况未如理想,“他的理想是大家主动积极地爱国,而不是被动地服从”。他续称,中共长期有斗争意识和外国势力的心魔,挥之不去,无论如何都不会放心。
“即使香港立了23条,心魔也难以解除,因为这是他们的自然心理和反应,也是他们的需要和策略——只有这样才可以继续制造政治张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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